物業禁止業主飼養寵物是“權力”越位

史洪舉

2020年12月02日09:26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物業禁止業主飼養寵物是“權力”越位

近日,有市民反映稱,青島原北村新苑小區張貼了禁養寵物通知,要求所有飼養寵物的業主,必須在12月31日之前將寵物送走。物業工作人員說,小區養狗的業主越來越多,出門不拴、隨地排便現象嚴重,居民投訴較多。時間截止后,如果原北村居民違反規定,將停發分紅及補貼,租戶或買房的,將對寵物強制清理。

隨著人們對生活多樣化的追求,不少人飼養寵物並將其當作生活的樂趣。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很多地方,一些不文明飼養寵物現象異常突出。如寵物到處亂竄、遛狗不拴繩、不清理寵物糞便等現象比較嚴重。這嚴重危及小區住戶、周邊民眾的安全感,有損市容市貌。因而,下猛藥治理不文明飼養寵物現象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作為物業部門,根本沒有權力禁止業主飼養寵物。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有關法律法規僅禁止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行為,但並不禁止飼養動物。也就是說,飼養寵物屬於人們正常生活的一部分,不屬於違法行為。即便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規,對飼養動物行為予以規范,但也未明確禁止飼養寵物,只是對不文明飼養寵物行為予以處罰。這是權力對權利的尊重,是對民眾自我生活方式的尊重。即購買、飼養寵物實際上是人們在行使財產權,也是一種生活方式。

既然執法機關也無權禁止人們飼養寵物,物業管理部門更無權對業主指手畫腳,強令業主不得飼養寵物。要知道,物業與業主的關系並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公司受業主委員會委托,接受其聘請,收取業主費用,為業主提供服務,對小區進行管理,通俗而言,相當於小區的“管家”。

由上可知,物業根本無權對業主的合法權利予以剝奪或隨意限制。《物業管理條例》也未授權物業公司行使類似權利。當然,其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要求,對飼養寵物的方式予以規范,如對遛狗不拴繩、不清理糞便行為進行勸導和制止。

可以說,當地物業的做法,看似是為了督促人們文明飼養寵物,實則是將服務管理職能當作“權力”肆意濫用。如果予以放任,其他物業效仿的話,顯然將導致本就弱勢的業主受到更多打壓。對此,業主有權向其說不,甚至“炒掉”物業。惟有如此,方能讓物業認清自我,回歸服務本位,而非肆無忌憚地凌駕於業主之上。

(責編:王蕭蕭、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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