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惡意逃債?如何對待“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實踐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浙江有了新“指引”

王艷穎

2020年12月04日08:45  來源:杭州日報
 
原標題:實踐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浙江有了新“指引”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通報相關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什麼是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為什麼稱之為“類個人破產”?個人破產后是否就不用還債了?如何區別惡意逃債?發布會就《指引》內容進行了相關解讀。

  焦點1:

  什麼是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出路

  目前,由於我國尚未制定出台個人破產法,現實中,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經營風險無限轉移給了個人和家庭,不僅給高利貸、地下錢庄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也遏制了社會投資活力,阻礙了社會經濟發展。

  “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有企業,更包括數以萬計的自然人、商自然人,我們也希望可以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脫離債務枷鎖、東山再起的出路。當然,也要嚴防惡意逃債,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堅決通過強制執行制度實現債權。”浙江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建新表示。

  什麼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浙江省高院執行監督處處長方嘏風講述了一個案例。

  債務人李某成曾經營多家企業,並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公司經營,后經營不善公司關閉。自2012年起,共有21位債權人(其中2位為金融機構)陸續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金額達2000多萬元。法院在執行時發現,李某成名下有一處房屋,但經三次拍賣均流拍,也無債權人同意“以房抵債”,該案因無法執行而終結程序。

  2018年,該房屋被當地政府征收,確認李某成可得安置補償款近95萬元。為此,多名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李某成也主動向法院申請進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2019年8月7日,法院受理李某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管理人名冊中搖號指定管理人。

  經法院和管理人査明,當時李某成名下財產為已被征收的房屋一處,可得安置補償款近95萬元﹔還有村委會發放的退二進三指標款157161元、初始登記於2001年的小轎車一輛,以及銀行存款41023元。而近年來,李某成與妻子在廣州一家商鋪從事銷售工作,月收入約六七千元。家中還有一位67歲的母親和一位11歲的未成年子女。

  2019年9月30日,法院主持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21戶債權人全部到會,表決通過了李某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方案中,李某成除將9660412元款項用於清償以外,另承諾再向全體債權人增加清償率2%,即再還411301.2元。債權人表示同意李某成按約清償后,自願放棄對剩余債務的主張權利。2019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認可李某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

  “像李某成這樣由於自己主觀惡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資失敗、資金鏈斷裂或遭受詐騙等原因,而導致債台高筑的企業家,的確是不幸的。但他們仍願意配合履行,主動申報財務狀況,那麼就要給他們一定的債務豁免機制,進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反而可以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給予其重新進入市場經營的機會。”方嘏風解釋說。

  焦點2: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后就徹底自由了嗎?

  ——有條件的債務豁免

  李某成的遭遇並不是個例。自2018年以來,溫州、台州等地法院積極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共計辦結147件,涉案債務總額共計2.027億元,共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為16.53%。

  那麼,當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進入集中清理程序后,個人是否就徹底自由,不用還錢了?

  徐建新解釋,債務人的“誠信”是制度運行的前提基礎,如債務人有惡意逃債行為等不誠信行為,則集中清理程序將不予啟動或及時終止。比如在李某成的案件中,該清償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若發現李某成存在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有其他逃廢債行為的,或者嚴重違反行為限制令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法院在終結對李某成所涉案件的執行時,也依法向其發出了行為限制令,李某成在該方案履行完畢滿三年,且不存在法院限制令中的行為的條件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信用。法院也會讓債務人了解失信的代價,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信用制裁等等。

  同時,《指引》第41條也明確表示,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債務人生活必需品的保留,也就是說,除了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債務人可支配的所有錢款都屬於債權人。

  焦點3:

  如何引導相關利害關系雙方開展清理工作

  ——這是一場多方有利的工作

  如何激勵和引導相關利害關系方來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省高院民五庭負責人鞠海亭表示,這是一場多方有利的工作。

  對債務人而言,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首先可以給予其破產保護,若債務人如實申報個人財產,《指引》第12條明確可以免予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免予人民法院的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其次,還能適當予以相關費用的補貼,第18條明確清理費用等可以從破產專項資金中列支,不用債務人另行支付﹔再者,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債務人生活必需品的保留,不需要到處躲債維持生活,這對於渴望“重生”的債務人來說,是一個好出路。

  對債權人而言,因這項工作的開展是以債務人的“誠信”配合為基礎的,因此債務人的配合度往往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像企業破產一樣,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也引入管理人資源和破產專項資金,能更全面、徹底調查、核實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對於金融機構債權人來說,也能提供更加豐富、便捷的不良資產核銷手段。

  對法院而言,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對自然人執行案件進行“合並同類項”,提升程序效率,將管理人等社會資源引入到執行程序中,也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壓力。

(責編:艾宇韜、王麗瑋)

原創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