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臉識別納入法治軌道

李英鋒

2020年12月04日08:46  來源:嘉興日報
 
原標題:把人臉識別納入法治軌道

近期,售樓處安裝人臉識別系統一事引發社會熱議。據報道,江蘇南京已有多家售樓處接到相關部門電話通知,要求拆除人臉識別系統,這在全國尚屬首例。

對於人臉識別系統的刷刷刷,民眾擔憂已久。去年,因不願被動物園刷臉,游園年卡辦理者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今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案件引發廣泛關注,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前不久,《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員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引起輿論普通稱贊。

此番南京市要求售樓處拆除人臉識別系統,回應了公眾的關切,釋放出強烈的信號,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人臉信息和虹膜、指紋等信息是每個人獨一無二的生物信息,屬於公民肖像權的范疇,是公民個人隱私信息的一部分。《民法總則》《民法典》已經明確了對公民肖像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新修訂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規定,人臉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售樓處或其他單位未經公民同意,私自或強制收集、使用公民人臉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還可能侵犯公民的知情權。如果收集使用單位泄露或非法提供了公民的人臉信息,就會給公民的權益帶來多重負面影響。

南京市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售樓處拆除人臉識別系統,用果斷有力的行動貫徹了上述法律法規的精神,有效阻斷了侵犯公民人臉信息權的渠道,也重申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底線,為規范人臉識別的立法和管理積累了有益經驗。

當然,向未經公民同意或授權的人臉識別說“不”,不能光靠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或決定,還得靠法律的明確規制、約束。目前,《個人信息保護法》正處於制定階段,立法部門有必要積極收集有關人臉識別的案例,研判吸收相關管理辦法、經驗,充分聽取民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人臉識別作出專項規定,明確人臉識別的有權使用主體、使用目的、使用范圍、使用禁區等,以及被識別對象的救濟路徑、追責手段。這樣,方能把人臉識別納入法治軌道。

(責編:王蕭蕭、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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