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休眠”制度幫困難企業“停機保號”

盛翔

2020年12月04日09:33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用“休眠”制度幫困難企業“停機保號”

國務院發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轉辦部分意見建議情況的通報,指出試行企業“休眠”制度。建議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企業設立“休眠期”,合理設置休眠條件和程序,承認休眠期間企業合法存續地位,保証企業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連續性。

疫情背景下,一些企業發生經營困難,有些可能難以為繼,暫時無法經營。企業“休眠”制度,主要針對的正是那些出現短期經營困難,但將來仍有意願繼續經營的企業。在“休眠”期間,可以不按自行停業處理,不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而且,“休眠期”內除不從事經營活動外,企業仍然具備商事主體的其他合法權益。這很像固定電話時代的“停機保號”,固定電話不再用了,但號碼仍可留著。企業“休眠”其實也是“停機保號”,隻不過保的是經營字號。

“停機保號”對企業的主要意義在於,節省了成本,保護了主體資格的連續性。企業不是說關就能關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清算、注銷等相關手續,頗為繁瑣且需耗費成本﹔將來重新注冊企業,又是一全套的手續,還要額外支付不少成本。有了“休眠”制度,這些成本和手續都可省去。而且,企業經營多年的“字號”,一旦注銷,再想重新啟用,可能已被他人“鳩佔鵲巢”。

而且,一些中小企業主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不再經營以后可能就放任不管了,既不去注銷,也不再報送年度報告。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而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創業會遇到障礙。有了“休眠”制度,申請“休眠”就可避免企業因為暫停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從而不會影響企業主在企業度過危機之后的東山再起。

顯然,企業“休眠”制度的設計,主要目的在於完善“保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能夠在注銷或者被吊銷之外,有更能節省交易費用的便捷選擇。但有人質疑:企業“休眠”了,員工工資還能繼續發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休眠”的目的是讓企業將來能夠“復活”,如果“休眠”期間仍需正常支付工資,“休眠”制度也就不會被企業選擇,自然也就沒有意義。

還有人將“休眠期”的企業等同於“僵尸企業”,認為前些年清理“僵尸企業”,現在又鼓勵企業“僵而不死”,是一種政策反復。事實上,所謂“僵尸企業”往往是正常經營的企業,隻不過是本來活不下去,卻因長期得到政府補貼而無效率。“休眠”制度則是一種商事登記方面的安排,旨在優化營商環境,兩者完全不是一碼事。

“休眠”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市場主體等方面,無疑是值得推廣的安排。隻不過,也有必要設置“休眠”期限和條件,防止被濫用。如果該破產的不破產,該清算的不清算,該注銷的不注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可能不利。“休眠”企業如果繼續在市場上以正常企業名義經營,還可能造成市場秩序混亂,讓交易相對人承擔很大風險。

(責編:王蕭蕭、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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