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再擴面

損害環境要擔責,破壞生態也一樣

裘瑋

2021年01月04日10:10  來源:紹興日報
 
原標題:損害環境要擔責,破壞生態也一樣

隨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斷向縱深推進,除了環境污染需要賠償之外,破壞生態同樣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前不久,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同時完成了對諸暨市香榧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諸暨市德豐貿易有限公司及黃華生三件違法佔用林地私建其他建筑物案的行政磋商,成功收繳賠償金。這是紹興除環境污染之外首次開展生態破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2019年10月左右,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著手調查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移送過來的有關諸暨市香榧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對生態環境損害的案件。通過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違法佔用諸暨市趙家鎮宣家山村一面積達3852.1平方米的地塊,並在該地塊上建造辦公樓等建筑物。“這裡原來是林地,現在地塊上的植被已經被砍伐破壞了。”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說。

之后,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紹興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對該公司違法佔地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參考周邊山體林地,量化生態環境損害價值。據了解,違法佔地建起的建筑物是在2010年10月開工建設的,遂確定評估時間范圍為2010年10月至2019年10月。“根據相關証據材料確認,這個公司通過違法佔地,將原址上的植被變為建筑物,使得該區域內植物群落組織和結構發生變化,與基線存在統計學上的顯著差異,盡管他們也在周邊進行了一些綠植的布置、種植,但確實存在生態破壞情況。”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有關人員說,該公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近16萬元,需要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與“香榧森林”存在同樣情況的德豐貿易和黃華生兩案,分別發生在諸暨市店口鎮及諸暨市浣東街道,前者違法佔地5354.4平方米,動工時間為2006年2月,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約15.3萬元﹔黃華生一案涉及違法佔地2047.1平方米,動工時間為2006年9月,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約13.1萬元。

“磋商階段,對方的態度還是比較誠懇的,所以整個磋商過程比較順利,對方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了相應的賠償金。”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說。據悉,因為建筑物周邊綠化和植被的關系,整體生態系統已達成相對平衡,三塊地塊后續無需實施現場修復,但依舊不能忽視此前破壞生態的行為,也不能因此免除企業(個人)應該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誰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就應該為此承擔責任。這是紹興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說。一直以來,紹興是深入踐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先行地”,在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治理困境上擁有豐富的處置經驗,並形成“紹興樣板”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要充分發揮制度和法制為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的作用,在更多領域強化體系建設,實現制度覆蓋,全力守住生態環境底線。”該負責人說。

(責編:康夢琦、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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