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反家暴何以被誤認為“新規”?

盛翔

2021年01月21日09:23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家庭教育反家暴何以被誤認為“新規”?

《家庭教育法》草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對未成年人有性別、身體狀況等歧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這看上去只是一條普通規定,沒想到,“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竟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和網友熱議。“你來輔導一次作業再說。”“家長不能管,老師不能管,留給警察管?”顯然,大家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所誤解,以為也包括簡單的打手板、打屁股之類。

事實上,《反家庭暴力法》早就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護法》裡也有類似規定。換言之,“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並不是什麼“新規”。所謂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與家長對子女的適當懲戒,不是一個概念。

在“棍棒底下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教子名言”長期熏陶下,父母毆打子女的新聞很多。原生家庭的悲劇,歷來是文藝作品喜歡討論的主題。它對一個人最大的傷害,是親人的一些行為,早早讓人感覺對人性的絕望。濫用暴力,會給孩子造成可怕的童年陰影。許多研究表明,幼兒時期受過虐待的孩子,在青少年期甚至成人期,容易表現出攻擊性和反社會行為。

教育家陶行知曾說:“體罰不足以使兒童改善行為,相反地,它會將兒童擠下黑暗的深淵。”蒙台梭利也說過:“每一種心理缺陷,都是由兒童早期經受的某種錯誤對待造成的。所以,我們必須時時刻刻盡可能溫和地對待兒童。”教育絕對不能簡單暴力,每個孩子都值得被溫和對待。暴力給兒童造成的很多傷害,有時候可能並不立即表現出來,但絕不意味著它不存在。

司法實踐中,多數虐童案件,最后均以“虐待罪”(家庭內部虐待)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教育機構虐待)論處。現實的尷尬是,無論“不得對兒童使用家庭暴力”在不同的法律中被重復強調過多少次,大家依然認為這是“新規”,普通家長不知道,新聞媒體似乎也不清楚,這說明什麼?

這說明我們對兒童權益的保護,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依然未能做到深入人心。這是值得深思的。對那些生在不幸家庭的孩子,如何保護他們免遭虐待?拿什麼去拯救他們?讓法律從紙上走入現實,真正做到婦孺皆知,應該是第一步。

(責編:郭揚、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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