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同學推下游戲高台造成十級傷殘

湖州安吉法院判決幼兒園和家長均需擔責

寧杰

2021年01月25日08:54  來源:湖州日報
 
原標題:法院判決幼兒園和家長均需擔責

湖州安吉法院近日依法審結一起6歲幼童在校內游戲過程中受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根據責任大小依法判決幼兒園和家長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018年6月,6歲的西西和奇奇、小安同為安吉縣某幼兒園學生。事發當天,三個孩子在園內操場進行戶外游戲,西西攀爬上一塊高約1米的正方體箱式游戲平台,准備起身跳躍到地面軟墊。這時奇奇和小安也爬到箱頂,看著西西搖晃的背影,開始了他們的“惡作劇”——奇奇提起膝蓋,小安抬起手臂,共同將西西推下游戲高台。

事發后,幼兒園和奇奇父母急忙將西西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左肱骨髁上骨折,神經損傷。經鑒定,西西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因多次溝通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去年7月,西西的父母將幼兒園、奇奇和小安一並起訴到法院,因三個小孩均未達到八周歲,所以由其父母(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針對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兒童,將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作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標准,並對其實行過錯推定,當其不能証明自己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時,即推定其有過錯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盡管西西是被奇奇用膝蓋頂、小安用手推后摔落受傷,但事故發生地在幼兒園,而幼兒園對三人均有教育、管理職責,幼兒園未能舉証証明其已盡教育、管理職責,過錯推定應承擔責任。自主游戲不等於無序游戲,從現場監控視頻來看,盡管事故事發突然,但仍暴露出幼兒園在組織戶外游戲過程中存在一定過失,如事發時游戲中的箱式游戲平台旁並無教師,任由幼兒無序攀爬跳躍,多名幼兒同時站在箱頂平台亦無教師制止,存在互相推擠摔落等風險。綜上,法院認定幼兒園在組織戶外游戲過程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西西的損傷應承擔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父母承擔侵權責任,奇奇和小安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各自的監護人承擔。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幼兒園承擔西西損失的70%,由奇奇和小安的監護人承擔西西損失的30%。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責編:王蕭蕭、張麗瑋)

原創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