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壟斷的名義 向“大數據殺熟”說不

張淳藝

2021年02月19日08:09  來源:嘉興日報
 
原標題:以反壟斷的名義 向“大數據殺熟”說不

近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其中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

所謂“大數據殺熟”,即“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比如在網上購物、點外賣、訂機票,往往老會員的價格反而比新會員高,這就是典型的“大數據殺熟”。近年來,隨著平台經濟崛起,“大數據殺熟”問題日益凸顯。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的調查顯示,超過半數的被調查者表示有過被“大數據殺熟”的經歷。

“大數據殺熟”的背后,平台的如意算盤打得嘩嘩響。在平台看來,老會員屬於存量用戶,對平台已經形成一定的品牌黏性和消費剛需。新會員、非會員則是需要拉攏的增量用戶,實施價格優惠有助於拓展市場份額。但是,這種“殺熟”銷售方式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隱私權,也背離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

事實上,2019年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相關條款已對“大數據殺熟”作出了禁止性規制。然而,“大數據殺熟”禁而不絕,甚至成為公開的潛規則。究其原因,關鍵在於違法成本過低:一方面,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大數據殺熟”,將面臨最高五十萬元的處罰,這看似嚴厲,但對於大型互聯網平台來說無異於“罰酒三杯”﹔另一方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大數據殺熟”涉嫌價格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但由於“大數據殺熟”具有技術隱蔽性,導致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維權面臨現實的舉証難題,很多消費者即使感覺被“殺熟”,也隻能不了了之。

此次《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發布,為遏制“大數據殺熟”提供了新的法治視角。《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待遇。《指南》則進一步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大數據殺熟”。反壟斷執法機構介入調查,無疑比消費者個體取証維權更具優勢。一旦平台被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重磅處罰,有望成為反殺“大數據殺熟”的利器。

任何技術都是一把雙刃劍。隻有善用法治力量,才能倒逼互聯網平台用好大數據,激發科技向上、向善的動能,讓消費者免於被算法“算計”,讓算法更好地服務於消費者。

(責編:王蕭蕭、王麗瑋)

原創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