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不得利用商家失誤“薅羊毛”

李人鯤

2021年03月15日08:15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消費者不得利用 商家失誤“薅羊毛”

法律在強調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沒有忽視對商家等經營者各種合法利益的保護,在《民法典》中,針對一些“消費者”利用商家的失誤,企圖獲得不當利益的行為作出了限制。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2019年“雙十一”前夕,一家水果店在某電商平台打出28.8元可購買2250千克橙子的促銷信息,引來眾多訂單,涉及金額近700萬元。之后,店家發現自己犯一個致命的錯誤,誤將“克”標成了“千克”。商家如果真的按照其打出的價格發貨,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這是商家難以承擔的。

在上述事件發生后,一些消費者稱,根據相關規定,隻要提交訂單成功就視為合同成立,商家就不得取消訂單,那麼,因為商家失誤而出現類似的“天上掉餡餅”情況時,消費者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薅一把羊毛呢?

《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如果商家的行為屬於“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作為消費者,須知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需要誠信消費,不能想著鑽空子、薅羊毛,《民法典》第985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可以明確地說,消費者不能利用商家的重大失誤“薅羊毛”。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商家打著讓消費者“薅羊毛”的幌子促銷假冒偽劣產品,對此,消費者要擦亮眼睛,不能“薅羊毛”不成薅了一地“雞毛”。

(責編:郭揚、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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