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案件發布

2021年04月21日17:00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浙江202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發布。人民網 張帆攝

人民網嘉興4月21日電 (張帆)今日,浙江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周活動在嘉興啟動。活動當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浙江202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案例一

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與永康市康順工貿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貨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廚電領域知名品牌“方太”與他人注冊於刀具類商品上的“方太”圖文商標之間的沖突。二審判決堅持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認為在本案中有必要審查原告商標馳名與否,進而判斷其能否獲得馳名商標特有的跨類保護。法院最終在認定原告商標馳名的前提下,認為被告不規范使用自有商標的行為侵害原告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劃清了雙方注冊商標各自的保護范圍,不僅充分保護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產生的市場混淆,也明晰了在后注冊商標權人如何規范使用自有商標的行為規則。二審宣判后,原告向法院贈送了錦旗和感謝信,被告則積極整改其天貓網店,規范自有商標使用行為,法院也向天貓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天貓公司回函確認按照司法建議要求對相關店鋪命名規則等進行了改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本案中得以充分彰顯。

【裁判要旨】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應堅持按需認定、被動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原則。按需認定意味著在案件審理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夠且也應當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本案判決豐富和完善了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內涵,即當權利人提出請求認定多枚商標馳名的情況下,可根據案件處理實際需要,在確保權利人獲得充分救濟的前提下,認定其中一枚或部分商標馳名。此外,注冊商標權人在使用自有商標時,應當嚴格按照核定使用的類別和商標形態進行標注,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務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很可能侵入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侵權行為。

案例二

百威英博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與廈門古龍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隨著貿易全球化、自由化的推進,平行進口已成為一種越來越普遍的貿易方式。在商業實踐中,由於相關行政部門和進口商對於如何在平行進口商品上使用中文標簽理解不一,因此出現了隨意翻譯並標注中文商標的混亂現象,進而引發了各種不同形態的訴訟。本案就平行進口商品音譯商標的侵權判定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明確進口商自行任意翻譯與權利人中文商標不一致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並提倡即使在需要加貼中文標簽的情況下,也應當盡可能使用進口商品上標注的原外文商標,進而實現對權利人、進口商和消費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護。

【裁判要旨】

我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出售進口商品時必須將外文商標翻譯為中文,進口商在銷售平行進口商品時應盡可能保持商品原貌。進口商在平行進口商品上加貼自行翻譯的與權利人在境內注冊並使用的中文商標不一致的中文標識,會破壞權利人中文商標與其英文商標之間的對應性,削弱其為提高中文商標知名度、開拓境內市場而做出的努力,同時也割裂了權利人中文商標與其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損害了中文商標的來源識別作用,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三

固瑞克流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與嘉興市秀洲區克虜格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曹雲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權利人系全球領先的流體處理設備生產商美國固瑞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法院在對商標性使用的認定、商標近似的判斷、商品通用名稱及型號的正當使用抗辯等問題進行詳細說理分析的基礎上,認定被告公司行為構成侵權,在責令被告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要求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力地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營造了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法院在宣判后還向原告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其加強對商標的規范使用,避免因喪失顯著性淪為通用名稱、型號。

【裁判要旨】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被告以被訴侵權標識系商品通用名稱或型號為由提出正當使用抗辯的,應當提交該標識已成為商品通用名稱或型號的充分証據。法院應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被告的使用意圖、使用的必要性和具體形態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場混淆等因素,判斷正當使用抗辯是否成立。

案例四

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勇、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對網絡游戲主播跳槽及網絡平台接收行為的正當性判斷,目前對於此類網絡領域競爭行為的法律定性仍存在很大爭議,競爭自由與法律規制之間的界限尚不明晰。作為首例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視角認定主播跳槽及平台接收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本案判決在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平衡和合同救濟有效性的前提下,重申了自由市場充分競爭的價值,強調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秉持的審慎、謙抑原則,對推動構建充滿競爭活力的市場經濟秩序作出了有益的嘗試和探索。本案入選“2020年度中國十大文娛法事例”“2020年中國泛娛樂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案例”。

【裁判要旨】

市場競爭以自由競爭為原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為例外。對於網游主播而言,其跳槽至新平台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合同約定,但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違約,並不等同於該行為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在守約方能夠通過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濟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更應秉持審慎、謙抑的原則,而不應隨意干預當事人的行為自由。對於被訴平台而言,以高薪“挖角”、預付合同款等方式吸引優秀人才,雖然削弱了原告平台的競爭優勢,但促進了人才的自由流動,有利於市場的充分競爭,並不違反商業道德。

案例五

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大型網絡游戲的開發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物力,面對該領域頻頻出現的“換皮抄襲”行為,如何准確適用法律加以規制,是當前亟待解決的熱點問題。法院認為,盡管被訴游戲《烈焰武尊》在美術、動畫、音樂等方面進行了內容的再創作,但在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上利用了原告游戲《藍月傳奇》的獨創性表達,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同時,作為全國首例“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案件,法院在審理思路和救濟模式上大膽創新,大大提升了司法保護的實效性﹔對於被告違反臨時禁令的行為,法院另處以100萬元罰款的民事制裁,有效懲戒了違法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如何區分再創作游戲中的獨創性表達與公有領域素材,對該獨創性部分能否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及作品的具體類型等極具研究價值。法院認為,涉案網絡游戲的設計對於創作元素及其屬性與數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對應關系,各系統之間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規則和情節達到區別於其他游戲的創作性高度,並能夠通過操作界面內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連續動態畫面方式對外呈現,該些具體表達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將這些獨創性部分作為整體作品進行保護,有利於遏制“換皮抄襲”行為,使游戲開發者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獲得充分保護。

案例六

杭州中電天恆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與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實踐中,有些專利權人雖主張相對方侵權,但又遲遲不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解決,導致相對方行為的合法性處於不確定狀態,專利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制度目的就在於賦予相對方訴權,使其有途徑消除這種不確定狀態。本案通過對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審理,發揮了司法裁判的終局效應,有助於穩定法律秩序,符合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的定位。同時,本案判決從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功能出發,對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可借鑒的范例。

【裁判要旨】

提起專利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包括:專利權人發出侵權警告﹔相對方不承認侵權,並發出要求專利權人行使訴權的書面催告﹔專利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其中,侵權警告的發送對象既可以是非特定的主體,也可以是特定的主體,發送對象是否適格,應從該發送的行為是否使原告處於危險狀態或不安境地從而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業利益來進行判斷。專利權人因相對人的催告而行使的專利權與其侵權警告所依據的專利權應具有一致性,否則不應認為專利權人針對催告在合理期限內積極行使權利。

案例七

EUROSEMILLAS種業技術(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與台州綠沃川農業有限公司、林雄進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植物新品種權是指完成育種的主體對其授權品種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這種權利雖不常見,但卻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有利於育成和推廣更多的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林業生產的高質量發展。本案判決在合理分配舉証責任、有效減輕權利人舉証負擔的基礎上,認定被訴行為侵害原告涉案植物新品種權,責令其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彰顯了尊重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維護種業經濟創新發展的司法導向。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裁判的核心難點在於判斷被訴侵權繁殖材料是否落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司法實踐中,如就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四項授權屬性均進行比對鑒定,則所費時間及經濟成本過高,不利於保護種業創新。本案判決准確界定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明確特異性是區分於在先其他品種的根本屬性,並明晰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舉証責任轉移的規則——當司法鑒定結論為品種高度相似時,轉移舉証責任由被訴侵權方提供兩者特征、特性不相同的反証,反証不足則認定被訴侵權物屬於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此舉在司法鑒定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分配舉証責任,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案例八

韋園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入選理由】

本案被告人系浙江“獵狐行動”紅色通報境外逃犯,其向西班牙出口假冒國外品牌的化妝品、香水,時間長、非法經營額特別巨大。在本案案情復雜、取証困難、早期供貨商之一鄭金芳(已判刑)及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優勢,嚴格審查主客觀証據,依照知識產權審判規則,通過樣品照片比對確定侵權產品金額,再結合已判刑的其他供貨商向韋園芳的銷售情況,最終認定被告人銷售金額2596余萬元。本案不僅對缺乏侵權實物的類案審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更是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努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生動案例。

【裁判要旨】

被告人韋園芳雇佣他人在國內負責採購日用商品及假冒國際知名品牌的化妝品、香水銷往西班牙。針對部分早期銷往西班牙的假冒產品並未查扣實物的情況,法院先通過裝箱單上的備注及現金賬情況,確定裝箱單上被告人銷售的化妝品、香水產品,再根據該產品貨號對應到相同貨號的樣品照片,將樣品照片與注冊商標比對,確定被假冒的注冊商標以及侵權產品金額,最終認定被告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香水達2596余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韋園芳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300萬元。

案例九

蔡韓羿、吳承林、張少華侵犯著作權罪案

【入選理由】

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互聯網已成為傳播盜版影視作品的主要渠道,大量電影剛剛上映就出現資源泄露,盜版電影通過微信、微博、視頻APP等途徑廣泛傳播,嚴重損害了電影作品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對我國電影產業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案中,法院依法嚴厲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盜版電影的著作權犯罪行為,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的價值導向,切實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根據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次數,或根據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的注冊會員的人數等,認定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案例十

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訴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標行政強制及行政復議案

【入選理由】

知識產權行政審判是知識產權“三合一”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在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司法協同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監督和支持省市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積極履職,切實維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同時,本案處理對於規范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打擊知識產權嚴重違法行為、淨化市場經營秩序具有指導意義。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引發的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即使因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未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法院也應綜合全案証據,結合行政強制措施即時性、緊迫性和直接性的特點,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認定。被訴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証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法院應予支持。

(責編:張帆、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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