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宣判

郭揚

2021年04月29日08:59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兩年前,一艘輪船在寧波北侖龍佰石場碼頭附近水域沉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蹤的重大傷亡事故。4月27日,該事件有了新進展,寧波海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該起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案,判決涉案輪船的實際承租人、實際經營管理人何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此案也是全國首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

庭審現場。寧波海事法院供圖

事故:輪船進水 凌晨自沉 1死1失蹤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指示船長羅某某駕駛“凱旋工999”輪至浙江象山白沙灣工地碼頭裝載石料。

22時10分左右,“凱旋工999”輪離泊,船體呈左右平衡尾傾狀態。

23時30分左右,羅某某發現該輪尾傾增大,吃水明顯增大,機艙右側頂板和外板間出現少量漏水,從機艙前艙壁中間位置距主甲板約30厘米的電纜孔有水流入機艙,船上採用移動水泵排水。但未見效,船舶持續進水,處於危險狀態。

22日1時20分左右,在羅某某要求下,業務員林某某通過電話向何某報告船舶情況,何某要求確保人員安全,並聯系龍佰碼頭請求幫助搶卸貨物。

2時50分左右,“凱旋工999”輪駛抵龍佰碼頭。

3時15時左右,“凱旋工999”輪船首擱淺,后尾傾進一步增大,其間有4名船員撤離上岸。

3時45分左右,船尾快速下沉,船頭上翹,船體向左側翻倒扣海面,船上8人落水,其中6人獲救,大副潘某死亡,水手王某某失蹤(后於2019年7月25日被法院判決宣告死亡)。

“凱旋工999”輪沉船打撈照片。寧波海事法院供圖

事故原因:安全管理缺位

法院經審理查明,“凱旋工999”輪沉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的重大傷亡事故,該船實際承租人、實際經營管理人何某在光船租賃“凱旋工999”輪用於沿海運輸期間,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船舶發生險情時船上應急處置不當、船員安全意識淡薄,因而釀成慘劇。經海事部門認定,何某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海事部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直觀來看是應急處置不當:“凱旋工999”輪船長在航行途中發現船艙進水后,尚有足夠儲備浮力,有充裕時間採取搶險措施,但船長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查明進水原因並採取有效應對措施控制或消除險情﹔船長未採取措施獲取岸基支持來排除險情,以及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報告,以獲取有效社會力量救助﹔在對龍佰碼頭附近水域不熟悉的情況下,在急落潮時段,冒險沖灘搶卸,由此導致船首吃水持續減少,前艙積水往后艙流動,船尾吃水增大﹔此外,由於組織不力,未能及時下令船員穿著救生衣、關閉艙門並迅速撤離,致使海水進入生活艙和機艙,導致船舶快速沉沒,並造成1人死亡、1人失蹤。

事故發生后,相關民事賠償此前已經寧波海事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何某與潘某、王某苗家屬達成和解協議,潘某、王某苗家屬收到相應賠償款,並出具對被告人何某的諒解書。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主動到寧波海事警局投案自首。

一審: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作為“凱旋工999”輪的實際經營管理人,也是對“凱旋工999”輪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蹤和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00余萬元的后果,並負事故主要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責任。何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害人近親屬已獲賠償,何某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何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可指控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何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后,遂判決被告人何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何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悉,本案系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移送海事法院審理的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

(責編:郭揚、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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