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隱患構成危險作業罪案宣判

寧杰

2021年05月11日09:05  來源:湖州日報
 
原標題:全國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隱患構成危險作業罪案宣判

  5月8日,湖州南潯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南潯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據悉,這是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全國首例因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構成危險作業罪被起訴案件。

  2019年1月至今,湖州某建材公司以戊烷為燃料用於砂漿生產。今年1月28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在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危化品汽化場所有非防爆電氣設備、戊烷罐區缺少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等共6條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屬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中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針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

  隨后,作為該公司大股東的被告人余某某(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就整改問題進行商議,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直至3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公司已被處罰且未進行任何整改的情況下,擅自下令企業重新開工生產,並在儲罐內戊烷消耗用盡后,自行聯系購買戊烷27.76噸用於生產作業。3月17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再次對該公司檢查時發現其未進行任何整改,卻仍在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生產作業。3月25日,余某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區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案件立案偵查后,南潯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証。在了解案件發破經過以及查閱取証情況后,聯合區應急管理局、區公安分局等進行現場勘查,並多次召開案件分析會,經向省、市檢察院業務部門請示匯報后,南潯區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余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南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某作為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的整改措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於該企業已進行整改,被告人余某某當庭認罪認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最終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責編:艾宇韜、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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