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意外车祸身亡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蔡文洁

2020年01月02日08:38  来源:金华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醉酒后意外车祸身亡

年底,聚餐喝酒的社交场合越来越多。日前,记者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饮酒发生意外的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

同饮者被判赔付13万余元

2019年6月24日中午,婺城区居民洪某(被告)及死者范某先后来到祝某(被告)家中吃饭。其间,范某喝了二两白酒、几瓶啤酒。下午2点,范某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发生人伤车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达到醉酒行驶标准。

随后,范某家属将当天共同吃饭饮酒的洪某、祝某及刘某(祝某妻子)三人起诉至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三人在饮酒时未对范某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导致饮酒过量,要求三人共同承担13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死者范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知晓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多年未年审摩托车的高度危险性,也应清楚知晓自身酒量大小、身体状态,理应尽量避免醉酒状态的发生。在无证据证明共同饮酒的祝某、洪某存在强行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的情况下,范某应对其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被告祝某、洪某与范某的共同饮酒行为和范某的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刘某并未与祝某、洪某、范某三人共同饮酒,刘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祝某与范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应对范某的酒量有较正确的判断,在已意识到范某可能醉酒的情况下,未有效制止范某驾驶摩托车离开,也未采取通知其家人等补救措施,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洪某与范某不熟,对其酒量大小、身体状况等并不了解,但在饮酒后未进行适当地照顾和扶助,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祝某对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6%的赔偿责任,被告洪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范某家属13.86万元。

目前,原告死者范某家属不服本次判决,已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聚餐喝酒如何规避风险

记者梳理发现,因一起喝酒而需要承担醉酒死亡者赔偿义务的案例,在金华乃至全国已发生多例。

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吴丽红律师提醒,酒局参与者不能劝酒,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能不能喝酒,都可能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据了解,我国醉酒驾驶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但醉酒人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如果醉酒者已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此时若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春节临近,无论是跟家人朋友同事,还是陌生人喝酒,不要任性劝酒,更不要酒后驾驶。

(责编:王丽玮、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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