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精华”到手成护肤水

三省

2020年03月25日09:35  来源:湖州日报
 
原标题:赠品“精华”到手成护肤水

商家免费赠送小样,说好的“精华”到手后却变成了护肤水,卖家以“工作失误,文字注解与界面上的图片不符造成误解”为由事后反悔,称赠品价格超出正品价格无法兑现。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维权吗?日前,湖州长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俞冲致电党报热线,讲述了该院最近审结的一起赠品纠纷案件。

今年3月8日,市民孙女士在一网络购物APP上看到某国外护肤品牌正在进行促销活动,买一套护肤套装,可获得一套指定赠品。“据孙女士介绍,购买界面上文字标注着:买一套价值5980元的套装,可以获得价值3600元的一套赠品,赠品包含了该品牌的滋养霜、眼霜、精华,她感觉这次活动很划算,就一次性购买了2套护肤套装。”俞冲说。

然而,收到货品以后,孙女士却发现赠品不一致,购物界面上赠品标注含有5支容量为15ml的精华,而实际收到的赠品中却没有精华。联系商家后得到回复称,因工作失误使得购买界面上的赠品文字标注错误,护肤精华实际应为护肤水。同时,商家指出,购买界面上虽文字标识出现错误,但图片显示的是“水”而非精华,所以无法向孙女士赠送5支精华。

协商不下之际,孙女士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赠品应“如图所示”还是“如文所示”产生争议。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明和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家交付孙女士12支(每支容量为5ml)精华小样以及2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

“日常生活中,‘买一赠一’已经成为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然而这些赠品有时会出现货不对板、缺斤少两、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消费者维权更是常常遭遇‘赠品为无偿赠送,商家免责’的尴尬。”俞冲说,需明确的是,赠品的有无对于消费行为存在一定影响,是可以独立消费的可分产品,相对于主产品的买卖合同系附条件的赠予产品。因此,商品交换中“买一赠一”并不是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合同,对于赠品,消费者虽未支付对价,但是实际上其成本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本案中,商家虽主张广告宣传图制作错误,但是该错误并不应当由消费者买单。实际上,正是这种错误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在此,党报热线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往往通过文字解说来了解相应赠品。因此,消费者享有向商家要求兑现赠物的权利,而商家也应按购赠广告内容担负起向消费者履行给付赠物的义务。

(责编:祝舒铭、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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