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超市获赔500元

舒珊珊

2020年04月03日09:13  来源:金华新闻网
 
原标题:消费者投诉超市获赔500元

在超市购物,发现商品在货架的标签上标着一个价,付款时又变成了另一个价,最终被多收一角钱,如果你遇到这种事怎么办?金华永康一名消费者因此较真。

3月23日晚,金华永康方女士与丈夫一起到某超市购物。结算时她发现,其中的“金属钢丝(清洁)球”,标价牌上标明的零售价是1.9元/个、会员价1.8元/个,可购物小票上打印的实际结算价是2元/个。方女士当即向收银员反映,收银员却表示:“我只管收钱,不管对错。”方女士又将情况反映给超市一名男主管,该主管表示愿意自己掏钱赔给方女士5个清洁球。方女士没有接受。

方女士说,钱是小事,但事关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当天晚上,她用手机拍下相关标价牌的照片,坚持要讨个说法。

3月25日,方女士将此事投诉到12315,要求该超市“公示错误并改正”。

根据方女士提供的相关购物证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马上进行调查核实。对此,超市方承认方女士购买的一个清洁球的商品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多收了她一角钱。

对于错收价款的原因,超市方解释,当天恰逢价格调整,收银系统已经将该清洁球的价格改为2元/个,但货架上的标价牌标示的价格没有改,因此出现了误会。事情发生后,超市当晚更换了货架上的标价牌,并在超市门口公示,如有顾客遇到同样情况,可到服务台处理,一赔十。

3月30日,经12315工作人员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方某与超市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超市当场补偿投诉人方女士5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当场核对购物小票+标价拍照,固定商品‘低标高结’证据很重要。如果有消费者也被超市多收了钱,可以像方女士一样,留存相关证据后投诉维权。”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表示,超市商品“低标高结”、多收钱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客观上有价格欺诈和明码标价行为不规范之别。这两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但有一点两者是相同的,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都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追究起来,连赔带罚、商誉受损,超市得不偿失。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遭遇了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一赔三,兜底赔500元”。

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果有价格欺诈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责编:祝舒铭、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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