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法院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周丽丽

2020年04月07日08:13  来源:嘉兴日报
 
原标题:海盐法院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近日,浙江海盐的刘先生夫妇因为购买的地下车位上有窨井盖而心烦。“车位上有窨井盖,但是图上没标出来,销售员也没告诉我们。”刘先生说,“我们去讨说法,房产公司说对预售车位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形早有约定,我们签了字。”

2018年5月,刘先生购买了海盐某小区的地下车位,并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车位总价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夫妇付清了车位款,并通过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宣传、描述等选定了车位,然而在车位交付过程中,刘先生经实地查看,发现车位上存在窨井(集水井)以及相关设备。

刘先生认为该集水井盖开启或堵塞时会严重影响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车位的正常使用,遂不同意接受车位,房产公司未如实告知车位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房产公司认为自己在合同中已经对车位可能存在集水井盖板进行了提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约定“部分车位所属或相邻空间内设有集水井盖板、管道、管线、柱体、墙体、电箱或消火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已清楚了解车位的各种情况,并无异议”。

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夫妇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海盐法院现场查勘发现,与涉案车位相邻的周边车位中,仅该车位上存在集水井,集水井盖宽度约占车位宽度的一半,车辆停放时车轮必然碾压井盖,车位挡车器的位置较其他车位靠前,车位紧邻的墙面上有抽水泵等固定设施。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在预售合同中存在提及预售车位可能存在不利情形的条款,但该合同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买涉案小区车位的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均有该条款,故不能视为对刘某购买的特定车位上存在集水井等设施进行了明确告知。

开发商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形,对刘先生购买时选定车位的判断足以产生一定影响。刘先生购买的车位相邻位置同等面积的车位均为10万元。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购买车位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刘先生夫妇主张被告赔偿2万元,较为合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责编:郭扬、王丽玮)

原创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