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地方立法为电梯安全“保驾护航”

吴向正

2020年04月24日08:15  来源:宁波日报
 
原标题:《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立法为电梯安全“保驾护航”

宁波市通过地方立法为电梯安全“保驾护航”。4月23日,《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电梯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2016年,市政府发布《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规范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宁波市电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比如电梯老旧化日趋严重、故障及困人率较高等。同时,宁波市作为全国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城市,在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按需维保、物联网监测、信息化监管等方面有许多创新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推广。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法规制度,非常有必要。

据悉,《条例(草案)》共设置了7章、44条。《条例(草案)》围绕“安全”主题,探索明确电梯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对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监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制度规范,通过立法推动多元共治。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电梯所有权人的运行等费用和安全管理“两项义务”;明确了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电梯使用单位;明确了业主共有电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并设置了引导性条款: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保企业或保险机构等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

《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责编:王丽玮、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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