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浙江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不得少于330天、纳入名录的古井水源不得随意破坏、不按规定投放垃圾将受处罚……2021年1月起,一批关系老百姓生活的新规陆续实施。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举报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针对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施行新修订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新修订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免征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规范重点调整了婚姻登记管辖权、离婚登记程序、档案管理等相关章节,删除了有关撤销婚姻的内容,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婚姻登记工作,细化具体工作规程,确保民法典的贯彻落实以及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以便更好依法行政,切实满足群众的办事需求和服务需求。
浙江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开放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开放等。
办法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向公众开放,除了季节性开放的场所,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不少于70小时;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还将建立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设施信息查询、智能导航等服务。
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中确有成本开支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则免费开放。
公办学校应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和教学时间晚间开放。
完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制
《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指出,要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及省市县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浙江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其中,跨流域、跨区域调配的优质水应当优先满足受水区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浙江为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立法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遗产区是指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对建设活动加以限制的区域。
浙江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条例细化了对破坏大运河遗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对破坏大运河遗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条例提出了遗产公益诉讼的措施。
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水源,不得随意废弃、破坏、占用
《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全省各地摸排上报现存古井5958处,承担历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涤、灌溉、景观等主要功能。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根据古井水源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古井水源的规模、作用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可以留出一定的保护空间,确保古井本体安全和完整,保护空间划定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突出古井保存保护,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水源,不得随意废弃、破坏、占用等。
浙江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和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两品一标”等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促进数字经济立法,在全国首开先河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1年3月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9章62条,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对“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大支撑,“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三大重点,以及激励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关规定。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出台,为促进浙江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立法保障。
不按规定投放垃圾将受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垃圾分类在浙江有了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如果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焚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会被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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