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儿童被判刑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殷国安

2020年12月04日08:44  来源:嘉兴日报
 
原标题:收买儿童被判刑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近日,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拐卖儿童的崔金平有期徒刑10年;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收买者张建斌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被告人崔金平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将在此处玩耍的一名男童拐骗带走,并于当日以2.5万元的价格将男童卖给被告人张建斌。2020年1月2日,警方根据线索将男童解救。

此案中,对于人贩子被判刑,没有好说的;但对于被拐卖儿童的所谓“养父”被判刑,有必要叫一声好。因为,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收买者被判刑的还不多。

从理论上说,拐卖儿童的恶劣案件之所以不断发生,固然是人贩子罪不容诛,但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也有着密切联系——正是因为有人收买孩子,才催生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起码说可以大幅度减少。所以《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考虑到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实际困难,为了减少解救工作的阻力,2011年之前的《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也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前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这似乎陷入一个矛盾: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免于刑事处罚,又可能在客观上造成打击不力的后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纵容犯罪。所以,新的《刑法》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就相当于在“打击拐卖”和“促进解救”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只是从轻处罚,而不像过去那样“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本案中,被告人张建斌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然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张建斌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也未阻碍警方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而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追究收买者的刑事责任理当成为常态,甚至形成一律追究刑责的局面,才能从源头上清除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

(责编:王萧萧、王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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