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脸识别纳入法治轨道

李英锋

2020年12月04日08:46  来源:嘉兴日报
 
原标题:把人脸识别纳入法治轨道

近期,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一事引发社会热议。据报道,江苏南京已有多家售楼处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人脸识别系统,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对于人脸识别系统的刷刷刷,民众担忧已久。去年,因不愿被动物园刷脸,游园年卡办理者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今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前不久,《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引起舆论普通称赞。

此番南京市要求售楼处拆除人脸识别系统,回应了公众的关切,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人脸信息和虹膜、指纹等信息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生物信息,属于公民肖像权的范畴,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一部分。《民法总则》《民法典》已经明确了对公民肖像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售楼处或其他单位未经公民同意,私自或强制收集、使用公民人脸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还可能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如果收集使用单位泄露或非法提供了公民的人脸信息,就会给公民的权益带来多重负面影响。

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售楼处拆除人脸识别系统,用果断有力的行动贯彻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有效阻断了侵犯公民人脸信息权的渠道,也重申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底线,为规范人脸识别的立法和管理积累了有益经验。

当然,向未经公民同意或授权的人脸识别说“不”,不能光靠政府部门的行政要求或决定,还得靠法律的明确规制、约束。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处于制定阶段,立法部门有必要积极收集有关人脸识别的案例,研判吸收相关管理办法、经验,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人脸识别作出专项规定,明确人脸识别的有权使用主体、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禁区等,以及被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追责手段。这样,方能把人脸识别纳入法治轨道。

(责编:王萧萧、王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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