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掏钱买的房,却被“代持人”偷偷地卖了

潘叶萍

2021年02月01日08:30  来源:嘉兴日报
 
原标题:自己掏钱买的房,却被“代持人”偷偷地卖了

随着房地产市场管控的加强,“代持”或者“借名买房”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这种方式很容易引发合同效力争议、权属争议等,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嘉兴秀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市民老宋(化名)自己名下已经有多套房子,但是他比较看好嘉兴的房产市场,在2017年时他又看中了一套房。由于老宋为人低调,不想“露富”,他便跟朋友大春(化名)协商,把房子写在大春名下。两人既是老同事又是好朋友,大春一口答应。

就在当年春天,老宋与大春签订了一份代持房屋协议书,约定老宋为一套合同价款为70万元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大春仅受老宋的委托代为持有该房产。协议签订后,老宋前后4次向大春汇款共计67.5万元,让大春出面去购买房屋。老宋本以为这事已十分稳妥,然而仅过了3年多,大春就以120万元的价格与别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屋及车库登记在了他人名下。

得知此消息,老宋气不打一处来,找到那个买房人才发现他对大春为房产代持人的事情完全不知情。这么一来,老宋知道房子是没办法要回来了,于是多次联系大春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可大春总是支支吾吾不给答复,后来彻底失去了联系。房子没在自己名下,钱也没能拿回来,老宋越想越觉得委屈,一纸诉状将大春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房产过户到实际产权人名下前“代持人”将之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实际产权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弥补?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宋与大春就案涉房屋代持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协议》。现大春在代持期间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取得售房款,已违反了双方的代持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案外人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与《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大春与案外人关于案涉房屋及车库的真实售价应为120万元。老宋主张大春向其返还案涉的全部房款12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老宋主张大春按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24万元,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秀洲法院依法判决大春给付老宋款项120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

在本案中,“代持人”大春明知自己对所持房产没有所有权,在未征得实际产权人老宋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其具有明显的恶意,应赔偿老宋的损失。而大春和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则取决于购买房屋的人是否知情、是否善意、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官提醒,“代持”或“借名买房”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及法律风险,购房者务必要审慎评估相关风险后再做决定。

(责编:王萧萧、王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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