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垄断的名义 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张淳艺

2021年02月19日08:09  来源:嘉兴日报
 
原标题:以反垄断的名义 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所谓“大数据杀熟”,即“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比如在网上购物、点外卖、订机票,往往老会员的价格反而比新会员高,这就是典型的“大数据杀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崛起,“大数据杀熟”问题日益凸显。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大数据杀熟”的背后,平台的如意算盘打得哗哗响。在平台看来,老会员属于存量用户,对平台已经形成一定的品牌黏性和消费刚需。新会员、非会员则是需要拉拢的增量用户,实施价格优惠有助于拓展市场份额。但是,这种“杀熟”销售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也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事实上,2019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已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禁止性规制。然而,“大数据杀熟”禁而不绝,甚至成为公开的潜规则。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违法成本过低:一方面,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大数据杀熟”,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这看似严厉,但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来说无异于“罚酒三杯”;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数据杀熟”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但由于“大数据杀熟”具有技术隐蔽性,导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面临现实的举证难题,很多消费者即使感觉被“杀熟”,也只能不了了之。

此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遏制“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新的法治视角。《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指南》则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大数据杀熟”。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调查,无疑比消费者个体取证维权更具优势。一旦平台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重磅处罚,有望成为反杀“大数据杀熟”的利器。

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善用法治力量,才能倒逼互联网平台用好大数据,激发科技向上、向善的动能,让消费者免于被算法“算计”,让算法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责编:王萧萧、王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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