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构成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宁杰

2021年05月11日09:05  来源:湖州日报
 
原标题: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构成危险作业罪案宣判

  5月8日,湖州南浔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南浔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据悉,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构成危险作业罪被起诉案件。

  2019年1月至今,湖州某建材公司以戊烷为燃料用于砂浆生产。今年1月2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共6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

  随后,作为该公司大股东的被告人余某某(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就整改问题进行商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直至3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企业重新开工生产,并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联系购买戊烷27.76吨用于生产作业。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未进行任何整改,却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3月25日,余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案件立案侦查后,南浔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了解案件发破经过以及查阅取证情况后,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进行现场勘查,并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经向省、市检察院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后,南浔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余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的整改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该企业已进行整改,被告人余某某当庭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编:艾宇韬、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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