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创!立法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021年06月01日17:50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人民网杭州6月1日电 (张帆)今天上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时隔14年,浙江对《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立法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新编《条例》分七章五十二条,分别从体制机制、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各环节作出规定。

其中,浙江创全国之先从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防指指挥长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表示,各级防指指挥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进一步强化了防指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组织指挥力,这也是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重视的具体反映。

同时,为加强数字化建设,《条例》规定,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

此外,《条例》规定,有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未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抢险救援而造成损失,拒不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洪水调度指令、防汛防台抢险救援指令以及抗旱应急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整改在防汛防台抗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现行《条例》于2007年编制实施,总结了浙江多年来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经验和教训,是全国第一部集防汛防台抗旱三方面于一体的地方性法规。今年5月2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实施14年,《条例》为何修订?据悉,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条例》已逐渐不适应发展变化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政府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保障安全的关注度和期望值更高,另一方面建设防汛防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艰巨。”任亦秋介绍,“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这是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新理念新思路、构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新体系新格局、推广防汛防台机制体制新实践新成果的需要。”

(责编:张丽玮、康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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