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这10类行为做不得

张瑞洁、朱慧

2021年06月12日09:08  来源:嘉兴日报
 
原标题:《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有轨电车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昨天(6月11日),记者从嘉兴市铁投集团获悉,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方式印发的《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有轨电车规划、建设、运营的有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有轨电车交通安全保障和应急事故处置也进行了规范。此外,为了保证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办法》还明确界定了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范围及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要遵循的有关要求。

乘客乘坐有轨电车需注意

嘉兴有轨电车开通在即,很多市民早已经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想体验一把轨道上的快乐旅程。在《办法》里,就明确规定了乘客乘坐有轨电车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比如在车票管理上,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费等额的行李车票。

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办法》也有明确:乘客禁止携带乘车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等位置予以张贴、陈列。

另外,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运营好不好?市民来说话。《办法》也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车站、车厢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和本单位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运营单位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这10类行为做不得

有轨电车来了,需要大家齐心来呵护,因此,有些行为是万万做不得的。这次在《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运营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1.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盖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信号、交通监控等保障有轨电车运营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2.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妨碍有轨电车安全视距,影响正常通行的;

3.损坏有轨电车车体、轨道、路基、桥梁、机电设备、充电装置、通信信号系统和车站内设施设备,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4.在有轨电车车道内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行驶中的有轨电车投掷物品的;

5.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

6.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有轨电车,影响有轨电车正常行驶的;

7.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的;

8.在轨道、车站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

9.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

10.其他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如何安全通行看这里

如何保障通行安全,也是很多市民关心的。《办法》对有轨电车、社会车辆、行人通行都作了明确规定。

有轨电车方面,有轨电车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有轨电车专用信号应与道路交通信号进行协调控制,在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在交叉路口享有信号优先。

有轨电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则:1.在双轨、双向运行的路段实行右侧运行(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需要除外);2.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在非专用车道按照道路机动车限速通行,交叉路口降速通过;3.在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站台以外区域上下客;4.有轨电车行经信号控制交叉口时,应当遵守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无专用信号灯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安全通行;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则。

对于社会车辆和行人,同样需要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比如: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和交叉口禁止超重、超限、超低车辆擅自驶入或者穿越有轨电车车道。需设置禁令标志的,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在交叉路口和混行路段,有轨电车已经开启警示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不得抢行或者超车。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禁止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高架道、隧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禁止行人翻越有轨电车车道隔离设施、踩踏有轨电车车道道岔、信号设备等设施。除穿越人行横道外,禁止行人在交叉路口范围内的有轨电车车道上行走、驻留。

设立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

《办法》还规定,在有轨电车沿线设立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1.隧道等地下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2.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4.有轨电车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1.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3.地面车站、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4.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5.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运营单位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组织人员对保护区及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度。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及时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对危及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运营单位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作业、消除妨害,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责编:郭扬、王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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